对黑恶势力特殊没收的规范化路径探析A Study on the Normative Path of Special Confiscation for Gang Crimes
简琨益;李倩;
摘要(Abstract):
黑恶势力的经济实力与组织实力之间呈现互为前提的环状构造。为遏制黑恶势力做大成势,理论上需要对其"内生型"财产与"滋养型"财产形成两线没收的态势。但具体操作上需要结合我国《刑法》第64条的规定,形成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规范化安排。对恶势力"滋养型"财产的没收,只能围绕被用于具体有组织犯罪活动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这部分财物来进行。在制度安排上,宜将针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殊没收与针对恶势力的特殊没收分开规定。
关键词(KeyWords): 黑恶势力;经济实力;特殊没收;规范化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云南省社科规划项目“我国西南边境地区跨国黑恶势力犯罪的国际合作治理研究”(QN2019020)中期研究成果
作者(Authors): 简琨益;李倩;
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针对有组织犯罪的分类,学界主要有狭义说和广义说两种。狭义说认为有组织犯罪指的就是黑社会犯罪,而广义说则认为以组织形式呈现的犯罪均为有组织犯罪。本文这里采用狭义说,但是从规范用语的本土化立场出发,本文认为应当将黑社会犯罪的上游雏形(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恶势力)纳入到这一概念当中。关于有组织犯罪分类的论述参见张小虎:《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学类型性考察》,载《江苏社会科学》2016年第6期。
- [2]参见谢望原:《中国刑事处罚改革及其构想》,载《刑罚制度研究》(下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112页。
- [3]参见姚贝、杨广大:《一般没收与特别没收的区分及运用》,载《人民司法》2011年第11期。
- [4]2009年“两高”公安部出台的《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首次提出,“恶势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有的最终发展成为了黑社会性质组织。2015年《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继续呼应了这一认识,直至2019年4月19日《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同样坚持这一看法,认为恶势力是尚未达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阶段。
- [5]参见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43页。
- [6]参见石经海:《当前涉黑犯罪的特点与成因调查》,载《现代法学》2011年第3期。
- [7]James O.Finckenauer,Problems of Definition:What is Oranized Crime?,Trends in Organized Crime,2005,P.71.
- [8]比如有学者进行实证分析,以某地10年间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样本进行分析,发现软暴力占所有违法犯罪行为样态的比重从0.5%上升到10.34%,这说明采用软暴力就能使黑社会性质组织有利可图。而黑恶势力通过垄断,经营合法生意的行为样态也早已被罗列到我国多份规范性法律文件当中。(关于软暴力的实证统计参见刘钢:《黑恶势力软暴力问题立法刍议》,载《中国刑事警察》2010年第5期。)
- [9]参见张小虎:《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学类型性考察》,载《江苏社会科学》2016年第6期。
- [10]Mark Juergensmeyer,Terror in the Mind of God:The Global Rise of Religious Violence,Berkeley,Los Angeles and London: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2003,pp.126-128.
- [11]参见冯军:《刑法问题的规范理解》,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9-41页。
- [12]转引自陈金林:《从等价报应到积极的一般预防---黑格尔刑罚理论的新解读及其启示》,载《清华法学》2014年第5期。
- [13]同前注[7]。
- [14]参见姜敏:《黑恶势力犯罪形成及防控的文化解析》,载《社会科学研究》2013年第5期。
- [15]参见[法]伊萨贝拉·索米尔:《作为总体暴力的“恐怖主义”?》,林国荣译,载《国际社会科学杂志》(中文版)2003年第4期。
- [16]对此,联合国1999年就专门出台了《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正是为了应对恐怖主义的“外生”经济关系。
- [17]同前注[9]。
- [18]参见石经海、李佳:《黑社会性质组织本质特征之系统性理解与认定》,载《法律适用》2016年第9期。
- [19]当前涉及恶势力认定的文献,学者多是从组织特征、行为特征、危害特征加以论述,排斥经济特征作为恶势力认定的构成要件。参见刘仁文、刘文钊:《恶势力的概念流变及其司法认定》,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8年第6期;黄京平:《恶势力及其软暴力犯罪探微》,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8年第3期。
- [20]《办理意见》定义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因此否定了恶势力的认定需要考虑经济特征。
- [21]参见王志祥:《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界定》,载《法治研究》2010年第2期。
- [22]同前注[9]。
- [23]虽然司法实践中,不乏先有违法犯罪,再逐渐形成黑恶势力的情形。但是在评价意义上,唯有在黑恶势力形成只有的违法犯罪活动还能成为可归责于黑恶势力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 [24]理论上针对特殊没收的本质有三种观点,有观点认为特殊没收属于刑罚措施,有观点认为特殊没收属于保安处分,也有观点认为二者兼而有之。
- [25]同前注[21]。
- [26]同前注[6]。
- [27]参见林钰雄:《新刑法总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9页。
- [28]参见于志刚:《“风险刑法”不可行》,载《法商研究》2011年第4期。
- [29]参见黄京平:《恶势力及其软暴力犯罪探微》,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8年第3期。
- [30]“两高两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至少应包括1次犯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