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幸咖啡虚假陈述案法律适用探讨——以中美证券法比较为视角Discussion on the Legal Application of the Case of Luckin Coffee Misrepresentation:A Perspective on the Comparison of Securities Laws Between China and America
李有星;潘政;
摘要(Abstract):
瑞幸咖啡财务造假事件严重违反了中美两国证券法上对于信息披露真实性、及时性的基本要求,其虚假陈述行为将面临中美两国证券法上刑事、行政和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其中民事责任的认定是瑞幸咖啡案法律适用的重点问题。本文通过对中美证券虚假陈述法律责任的对比,从法律依据、诉讼主体、行为要件、主观要件、因果关系认定等角度,分析了瑞幸咖啡虚假陈述案件民事法律责任的认定问题。并在此基础上,结合瑞幸咖啡财务造假的具体案情,重点探讨做空机制下虚假陈述揭露日的认定、证券服务机构的民事法律责任,以及我国证券法域外管辖条款的适用问题。
关键词(KeyWords): 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揭露日;域外管辖
基金项目(Foundation):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地方金融监管立法理论与实践研究”(19AFX020)及“智能金融安全法律问题研究”成果
作者(Authors): 李有星;潘政;
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赵炜佳:《论刑事合规的基础与本土内化》,载《中国刑警学院学报》2019年第5期。
- [2]张继红、牛佩佩:《美国数字货币监管考量及对我国的启示》,载《金融法苑》2018年第1期。
- [3]徐文鸣:《美国“多层次”证券法公共执法制度的实证分析》,载《经贸法律评论》2019年第5期。
- [4]汤欣:《美国证券法上针对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机制---兼论一般性反欺诈条款制度的确立》,载张育军、徐明主编:《证券法苑(第二卷)》,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93页。
- [5][美]托马斯·李·哈森:《证券法》,张学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45页。
- [6]Superintendent v.Bankers Life,404 U.S.6(1971).
- [7]282 F.2d 195(5th Cir.1960).
- [8]邢会强主编:《证券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106页。
- [9]426 U.S.438(1976).
- [10]郭锋:《虚假陈述侵权的认定及赔偿》,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2期。
- [11]张巍:《资本的规则Ⅱ》,中国法制出版社2019年版,第14-15页。
- [12]参见叶林:《证券法学》(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10页。
- [13]Basic Inc.v.Levinson,485 U.S.224(1988).
- [14]同前注[8],第137页。
- [15]曹明哲:《立案调查通知公告之日作为虚假陈述揭露日的正当性解释》,载蒋锋、卢文道主编:《证券法苑(第二十六卷)》,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第342页。
- [16]石一峰:《违反信息披露义务责任中损失计算的利益衡量》,载《法学评论》2017年第4期。
- [17]王涛、叶子:《证券虚假陈述揭露日的司法认定---基于中美比较的考察》,载蒋锋、卢文道主编:《证券法苑(第二十七卷)》,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第283页。
- [18]廖升:《论虚假陈述揭露日的认定》,载《私法研究》2017年第1期。
- [19]李有星、潘政:《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揭露日的再认识》,载《投资者》2018年第2期。
- [20]同前注[16]。
- [21]郭雳:《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法律职责配置》,载《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11期。
- [22]黎宏:《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适用之司法困惑与解决》,载《人民检察》2016年第2期。
- [23]See Giunta v.Dingman,893 F.3d 73(2d Cir.2018),Auto Industries PensionTrust Fund v.Toshiba Corp.,No.16-56058(9th Cir.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