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研究:公司法前沿问题研究

  • 股东失权制度的解释及其展开

    邹海林;

    股东失权制度是《公司法》第52条专门规定的、停止出资不实的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的制度。以确保或者维护公司资本充实或公司资本真实性为目的,公司法以公司的失权通知权的创设为基础,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条件,以失权通知权的行使为中心,以股东对库存股的持有权、处分权及其他财产性股东权益的丧失为内容,并辅之于失权股东的异议之诉救济,构造了具有中国本土化特色的股东失权制度。股东失权制度与在我国司法实务上已有探索并正在发展的股东资格解除或限制股东行使权利等类似制度,具有相同的制度基础,前者不具有取代后者的制度属性。在法定的股东失权制度之外,基于公司章程自治而得以存在和发展的股东除名、限制股东权利行使的类似制度的逐步完善,仍旧值得期待。

    2025年04期 No.517 3-2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27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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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公司法视野下的减资规则构造

    林一英;

    公司减资可以采用多种方式,2023年公司法修改引入无面额股制度,丰富减资方式,降低减资成本。减资可能降低公司偿债能力,损害债权人利益,也影响股东在公司中的比例利益。公司法修改区分了实质减资与形式减资,允许公司采用形式减资方式弥补亏损,平衡债权人保护与公司融资便利。公司法修改坚持股东平等保护原则,规定等比例减资规则,并基于公司自治、股东权利保护和资本结构调整等需要,规定等比例减资例外情形。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小股东时的回购请求权也有利于减资中小股东平等保护。公司法修改增加违法减资的后果和责任,应当根据减资的阶段和具体情形等因素确定违法减资效力,根据责任性质以及相关主体的过错程度和对损害的原因力,合理配置责任。

    2025年04期 No.517 23-3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05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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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为保全与公司股东权益事前救济

    沈朝晖;

    我国公司法重视强化管理者的损害赔偿责任,完善公司利益与股东权益的事后救济,但事前救济仍有不足。民事诉讼法的行为保全,是有力的事前救济工具。公司诉讼与行为保全的结合,有利于完善公司利益与股东权益的事前救济,制止管理者的不法侵害行为,预防损害发生或扩大。行为保全可以制止侵害股东共益权与自益权的行为,以及管理者违反受信义务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在公司控制权争夺的特殊场景中,法院的行为保全可以禁止违规收购的股东行使股东权益,禁止违法的股东会决议付诸执行,禁止董事会实施违法的反收购措施,最终有利于上市公司在控制权争夺中的经营稳定性。

    2025年04期 No.517 40-5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03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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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加强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

  • 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赵俊甫;

    对未成年人与幼女“自愿”发生性关系的,刑法应坚持适度介入、慎重干预,平衡对幼女的特殊保护并兼顾对未成年人的双向保护。不能为了满足追究刑事责任的需要,而笼统、泛泛地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组织、强迫、引诱、介绍其他未成年人卖淫的行为,一概解释为同时构成强奸罪共犯;对于未成年人与具体、特定“嫖客”之间具有意思联络、所实施的行为对“嫖客”遂行奸淫起到实质促成和帮助作用,符合强奸罪共犯认定条件的,可依法以强奸罪(共犯)追究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在立法及司法解释不明确的情况下,对二人以上轮流与幼女“自愿”发生性关系的是否构成轮奸,以及部分参与人奸淫得逞、部分未得逞的情形如何处理,应当从罪责刑相适应的角度予以审慎、实质把握。对在公共场所向未成年人“露阴”、向未成年人发送淫秽视频图片等行为,是否解释为“猥亵”予以定罪处罚,对“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条款的适用,亦应予以审慎、实质把握。

    2025年04期 No.517 58-7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06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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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校园欺凌监护责任的范围标准与司法认定

    豆晓红;

    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家庭教育促进法均关注了“校园欺凌”问题。但总体来看,校园欺凌相关制度规定体系性有待进一步提升,相关案件整体呈“低龄化”“轻处罚”趋势。校园欺凌治理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是由家庭、学校、社会等多维原因导致。基于此,本文以司法实践为切入口,纵览当前我国校园欺凌治理现状,提出分级分类治理方案。一方面,完善以学校、第三方组织和教育行政机构为主体的校园欺凌预防体系,强化欺凌者行为预防。另一方面,以细化民事责任为主要方向,建立监护人责任评定体系,以监护人对欺凌的“预见可能性”和“双向监护责任”为考量,根据监护职责履行情况确定民事责任判赔金额,并与之配套建立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2025年04期 No.517 76-8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44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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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未成年人网络暴力的现状反思与治理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课题组;

    涉未成年人网络暴力治理效果的提升亟需理论支撑。司法实践中涉未成年人网络暴力侵权主体难认定、网络侵权难证成、责任边界难厘清等,需要通过技术治理和社会参与实现源头预防,也需要进一步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类型和责任边界,还需要动态综合考量各因素以证成网络暴力侵权责任,从而为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护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治理涉未成年人网络暴力,还应避免盲目扩大犯罪圈。

    2025年04期 No.517 89-10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76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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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坛

  • 中国行政诉讼制度发展的历史趋势

    梁凤云;

    行政诉讼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司法领域的表现形式。自1989年行政诉讼法颁布以来,行政诉讼制度历经36年的发展和完善,制度优势日益彰显。在理论引导和实践生成两大原动力的推动下,行政诉讼制度发展呈现合法性审查原则内容将更加丰富、行政审判体制机制将更加深入、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衔接将更加清晰、行政诉讼法律适用依据将更加多元、行政诉讼类型的构建将更加科学、行政赔偿诉讼将更加完善、行政审判能力现代化功能将更加凸显、中国特色行政诉讼制度将更加成熟等八个方面的历史趋势。可以预见,未来行政诉讼制度将继续保持鲜明的中国特色、中国风格和中国气派,紧贴新时代对行政审判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推动更好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助力法治政府建设。

    2025年04期 No.517 101-11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08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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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交互对话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

    赵精武;

    现阶段,人工智能服务存在各类潜在的技术风险,《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虽对此作出了详尽规定,但主要面向的风险类型是生成违法信息,并未针对技术上“模型幻觉”带来的生成内容准确性问题作出专门规定。交互对话式人工智能服务与搜索引擎服务、消费点评信息服务具有相似性,生成内容的不准确同样可能导致侵权事件的发生。因此,有必要明确该类服务提供者在保障生成内容准确性方面的注意义务。该类服务主体更适宜被认定为特殊类型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其注意义务的认定标准应当是“采用行业通行技术措施”,以此确保服务功能符合市场平均水平,并细分为服务功能可靠性的基本保障义务、服务功能的显著提示说明义务和生成内容的信息来源提示义务。

    2025年04期 No.517 119-13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9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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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务造假犯罪及其关联犯罪的若干问题研究

    罗曦;

    近年来,财务造假案件量大幅上升。欺诈发行证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是发行人、上市公司等在不同阶段实施的财务造假犯罪,罪数、追诉标准与升档标准、追诉时效等问题,应当根据刑法立法原意结合行政法律法规准确把握。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是财务造假犯罪的重要关联犯罪,直接经济损失计算宜以刑事立案日为基准;可谨慎适用兜底条款,对愈加复杂隐蔽的背信行为保持必要的开放性;与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构成交叉的想象竞合。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是中介组织人员参与、帮助财务造假涉及的犯罪,两罪的区别适用、两罪与财务造假犯罪共同犯罪的区别适用,要全面考虑中介组织人员的职责权限、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和参与程度区分认定。

    2025年04期 No.517 135-14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8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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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衿法苑

  • 借新还旧担保规则的解释论展开——兼论其对金融稳定性的意义

    刘灿;

    借新还旧担保制度的构建有助于化解债权人和担保人之间以及各担保权人之间利益失衡的风险,促进金融稳定性和债务延续。《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16条下,借新还旧担保责任的承担,根据新旧贷担保人是否同一而不同。当二者同一时,担保人应承担担保责任。对于其担保物权顺位规则,应对“其他债权人”的范围进行限缩解释,排除超级优先权人、留置权人的适用。同时该顺位规则可类推适用于抵押物的出租和转让,但在对抵押物转让的适用中应排除对正常经营活动中买受人的适用。当二者不同或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时,应以新贷担保人明知或应知借新还旧的存在作为担保责任承担的前提,但应对新贷担保人进行限缩解释,排除对最高额担保人的适用。

    2025年04期 No.517 149-16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83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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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公司法下董事催缴制度的责任实现路径及制度衔接

    司耕旭;

    新《公司法》第51条规定了董事催缴出资义务,在法律适用过程中需进一步细化。在集体决策模式下,怠于履行催缴义务的董事对股东瑕疵出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在认定董事责任时,应当将职权分工作为核心归责因素,注重区分不同董事的责任。董事责任应依据董事过错程度,负有责任的董事应承担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比例连带责任最大程度地填补了公司损失,以划分比例的方式终局性地解决了损失的内部分配问题,是董事违反催缴义务的理想责任分配模式。董事催缴出资规范不应仅适用于股东瑕疵出资的情形,而应将其纳入公司资本形成规范体系中予以综合考量,注重董事催缴出资规范与关联制度的衔接适用。

    2025年04期 No.517 163-17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76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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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适用》微信公众号“实践法学笔谈”征文启事

    <正>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着力建设具有强大凝聚力和引领力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着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律适用》微信公众号在推送纸质期刊文章外,特开设“实践法学笔谈”栏目,为务实管用的实践法学研究成果提供更为广阔的展示舞台。投稿要求如下:一、征文对象为司法实务人员及法学理论研究者。

    2025年04期 No.517 17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526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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