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现状与前瞻

    李国光

    1996年6月17日,中美双方知识产权磋商达成一致,从而避免了一场双方都不愿看到的贸易战.中国政府一贯十分重视保护知识产权,自1982年以来,先后颁布和实施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并参加和缔结了一系列加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和.边条约.中国政府对知识产权的立法速度之快,在世界知识产权史上是独一无二的,同时,我国人民司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所取得的进展也是举世瞩目的.本刊“特稿”栏目刊登最高人民法院李国光副院长的题为《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现状与前瞻》一文,欲知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状况,请看权威人士的分析.

    1996年07期 3-5+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88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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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现状与前瞻

    李国光

    1996年6月17日,中美双方知识产权磋商达成一致,从而避免了一场双方都不愿看到的贸易战.中国政府一贯十分重视保护知识产权,自1982年以来,先后颁布和实施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并参加和缔结了一系列加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和.边条约.中国政府对知识产权的立法速度之快,在世界知识产权史上是独一无二的,同时,我国人民司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所取得的进展也是举世瞩目的.本刊“特稿”栏目刊登最高人民法院李国光副院长的题为《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现状与前瞻》一文,欲知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状况,请看权威人士的分析.

    1996年07期 5-7+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88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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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强化执行工作 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

    <正>为了强化执行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近几年来,我们始终坚持从服从全党工作大局,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依法行使执行职权出发,认真解决“执行难”、“执行乱”的问题,提出“少喊执行难,多想怎么办”,着力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和完善市执分立的执行机制,规范执行活动,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制的统一和法律的尊严,自觉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1996年07期 6-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39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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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强化执行工作 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

    <正>为了强化执行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近几年来,我们始终坚持从服从全党工作大局,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依法行使执行职权出发,认真解决“执行难”、“执行乱”的问题,提出“少喊执行难,多想怎么办”,着力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和完善市执分立的执行机制,规范执行活动,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制的统一和法律的尊严,自觉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1996年07期 8-1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39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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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及其完善

    孙本鹏

    <正>一、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必要性不动产,我国又称房地产,包括土地及其定着物,是人类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不动产而生的物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其中土地系现代人类最珍贵的自然资源,是人类赖以生产、生活及发展的基础.因此,对土地及其定着物的规范构成物权法的核心部分,大陆法系物权法中之用益物权仅适用于不动产即为一例;物权法中的国家干预也最为强烈,以物权法定、一物一权原则最为典型,同民法中的其他部分相比,意思自治的适用空间最小;又因土地的不可再生、不可移动,与不动产有关的法律最具固有法色彩,总是与特定社会的政治、经济、社会乃至文化条件紧密联系在一起.

    1996年07期 9-1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33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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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及其完善

    孙本鹏

    <正>一、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必要性不动产,我国又称房地产,包括土地及其定着物,是人类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不动产而生的物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其中土地系现代人类最珍贵的自然资源,是人类赖以生产、生活及发展的基础.因此,对土地及其定着物的规范构成物权法的核心部分,大陆法系物权法中之用益物权仅适用于不动产即为一例;物权法中的国家干预也最为强烈,以物权法定、一物一权原则最为典型,同民法中的其他部分相比,意思自治的适用空间最小;又因土地的不可再生、不可移动,与不动产有关的法律最具固有法色彩,总是与特定社会的政治、经济、社会乃至文化条件紧密联系在一起.

    1996年07期 11-1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33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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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律师制度发展的里程碑

    路远

    <正>中国正式出现和形成律师制度是在本世纪初叶.1912年,北洋政府公布《律师暂行条例》,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律师制度的成文法.此后,1941年,国民党南京政府正式公布《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废除了旧的律师制度.50年代初,人民政府着手重建律师制度,在1954年的宪法中,提出了“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1955年,开始在部分城市试行律师工作.但是,1957年反右倾斗争的政治风暴使正处于萌芽状态的人民律师制度中途夭折.此后的二十多年,新中国一直没有律师制度,形成了历史上的空白.直到1980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律师暂行条例》),才使律师工作有法可依.这个条例对我国律师制

    1996年07期 13-1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63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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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略论监狱法律关系

    姜小川

    <正>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颁行,监狱法律关系也运用而生.本文试就监狱法律关系的几个基本问题谈以下浅见.一、监狱法律关系的构成与特点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监狱法律关系就是由监狱法所调整的,在国家刑罚执行机关与罪犯之间,在执行刑罚和改造罪犯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监狱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其一,监狱法律关系发生在执行刑罚和改造罪犯的工作过程之中,始于罪犯被收监,终于罪犯的刑罚执行完毕.其二,监狱法律关系实质上是监狱机关与其他监狱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其中主要的是监狱与罪犯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其三,监狱法律关系由监狱法规所确认和调整.监狱机关与罪犯之间的关系不能都成为监狱法律关系,只有

    1996年07期 15-1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19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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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律师制度发展的里程碑

    路远

    <正>中国正式出现和形成律师制度是在本世纪初叶.1912年,北洋政府公布《律师暂行条例》,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律师制度的成文法.此后,1941年,国民党南京政府正式公布《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废除了旧的律师制度.50年代初,人民政府着手重建律师制度,在1954年的宪法中,提出了“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1955年,开始在部分城市试行律师工作.但是,1957年反右倾斗争的政治风暴使正处于萌芽状态的人民律师制度中途夭折.此后的二十多年,新中国一直没有律师制度,形成了历史上的空白.直到1980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律师暂行条例》),才使律师工作有法可依.这个条例对我国律师制

    1996年07期 15-1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63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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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略论监狱法律关系

    姜小川

    <正>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颁行,监狱法律关系也运用而生.本文试就监狱法律关系的几个基本问题谈以下浅见.一、监狱法律关系的构成与特点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监狱法律关系就是由监狱法所调整的,在国家刑罚执行机关与罪犯之间,在执行刑罚和改造罪犯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监狱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其一,监狱法律关系发生在执行刑罚和改造罪犯的工作过程之中,始于罪犯被收监,终于罪犯的刑罚执行完毕.其二,监狱法律关系实质上是监狱机关与其他监狱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其中主要的是监狱与罪犯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其三,监狱法律关系由监狱法规所确认和调整.监狱机关与罪犯之间的关系不能都成为监狱法律关系,只有

    1996年07期 17-2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19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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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之法律保护

    黄国民

    研制一个由1200个晶体管组成的集成电路,需花费50万美元和二至三年的时间,而复制这种集成电路只需花3万美元和三至六个月时间.对这种需投入大量的人、财、物来研制开发,却又极易被复制的智力劳动成果,世界各国的法律是如何加以保护的呢?我国法制将采取何种行动呢?请看本刊“法学论坛”栏目的《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之法律保护》一文.

    1996年07期 18-20+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83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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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之法律保护

    黄国民

    研制一个由1200个晶体管组成的集成电路,需花费50万美元和二至三年的时间,而复制这种集成电路只需花3万美元和三至六个月时间.对这种需投入大量的人、财、物来研制开发,却又极易被复制的智力劳动成果,世界各国的法律是如何加以保护的呢?我国法制将采取何种行动呢?请看本刊“法学论坛”栏目的《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之法律保护》一文.

    1996年07期 20-22+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83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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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跟单信用证受益人交单责任

    史晓丽

    <正>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支付方式之一,其中跟单信用证的使用更为广泛.为世界大多数国家承认并被广泛采用的,是由国际商会编篡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500号出版物)(以下简称《ucp500》)第2条对跟单信用证作的全面解释.该条规定:“就本文各条而言,文中使用的跟单信用证和备用信用证词语,是指一项约定,不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即由一家银行(开证行)依照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的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Ⅰ.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Ⅱ.授权另一家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并支付该汇票;Ⅲ.授权另一家银行仪付.”根据上述规定,简而言之,跟单信用证就是指受益人请求付款

    1996年07期 21-2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4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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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跟单信用证受益人交单责任

    史晓丽

    <正>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支付方式之一,其中跟单信用证的使用更为广泛.为世界大多数国家承认并被广泛采用的,是由国际商会编篡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500号出版物)(以下简称《ucp500》)第2条对跟单信用证作的全面解释.该条规定:“就本文各条而言,文中使用的跟单信用证和备用信用证词语,是指一项约定,不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即由一家银行(开证行)依照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的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Ⅰ.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Ⅱ.授权另一家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并支付该汇票;Ⅲ.授权另一家银行仪付.”根据上述规定,简而言之,跟单信用证就是指受益人请求付款

    1996年07期 23-2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4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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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论取保候审的适用

    许竞

    <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的取保候审制度作了较大的修改和增补.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定,现行刑事诉讼法涉及的条文仅有3个,即第38、40、44条,其内容比较原则,在司法实践中不便于操作.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涉及取保候审的条文增加到15个.它们是第50、51、52、53、54、55、56、58、60、65、69、74、75、133条和第134条.修改后内容比较具体,趋于完善,可操作性强,为实践中更好地运用这项强制措施提供了比较完备的法律依据.

    1996年07期 25-2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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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试论保险成立的要件

    吕安青

    <正>法律意义上的保险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保险包括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等.狭义保险仅指商业保险.一般说来,在保险法中所规定的都是商业保险,所以本文所指“保险”,为狭义保险.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所以要研究保险法,首先要明了保险的构成要件,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运用和贯彻保险法,促进保险业的发展.我国保险法给保险下的定义为: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由此可见,保险一方面可以负担经济损失,另一方面又必须履行保险合同,所以,保险关系实质上是一种社会经济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的集合体.

    1996年07期 27-3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5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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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论取保候审的适用

    许竞

    <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的取保候审制度作了较大的修改和增补.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定,现行刑事诉讼法涉及的条文仅有3个,即第38、40、44条,其内容比较原则,在司法实践中不便于操作.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涉及取保候审的条文增加到15个.它们是第50、51、52、53、54、55、56、58、60、65、69、74、75、133条和第134条.修改后内容比较具体,趋于完善,可操作性强,为实践中更好地运用这项强制措施提供了比较完备的法律依据.

    1996年07期 27-2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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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有担保的债权在破产案件中的法律适用

    王淑玲,张临伟

    <正>在破产案件审理中,有担保的债权(如抵押、留置、保证、定金、质权)如何适用法律,是重点和难点问题之一.由于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的司法解释对有担保的债权适用法律问题涉及很少,法学理论研究也尚不深入,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许多新问题、新情况更是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因此,如何正确地处理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所遇到的有担保的债权,是当前司法实践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1996年07期 28-3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23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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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试论保险成立的要件

    吕安青

    <正>法律意义上的保险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保险包括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等.狭义保险仅指商业保险.一般说来,在保险法中所规定的都是商业保险,所以本文所指“保险”,为狭义保险.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所以要研究保险法,首先要明了保险的构成要件,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运用和贯彻保险法,促进保险业的发展.我国保险法给保险下的定义为: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由此可见,保险一方面可以负担经济损失,另一方面又必须履行保险合同,所以,保险关系实质上是一种社会经济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的集合体.

    1996年07期 29+3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5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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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有担保的债权在破产案件中的法律适用

    王淑玲,张临伟

    <正>在破产案件审理中,有担保的债权(如抵押、留置、保证、定金、质权)如何适用法律,是重点和难点问题之一.由于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的司法解释对有担保的债权适用法律问题涉及很少,法学理论研究也尚不深入,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许多新问题、新情况更是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因此,如何正确地处理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所遇到的有担保的债权,是当前司法实践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1996年07期 30-3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23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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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延迟运到的认定及其赔偿范围

    萧言金

    <正>我国海商法第50条第一款规定:“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的,为迟延交付.”《汉堡规则》第5条第二款规定:“如果货物未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或者在没有这种约定时,未在按照具体情况对一个勤勉的承运人所能合理要求的时间内,在海上契约规定的卸货港交付,便是迟延交付”.从形式上看,海商法关于迟延交付的规定与《汉堡规则》相似,但实际上是有区别的.汉堡规则第5条第1款,实行的是推定过失责任制,而海商法实行不完全过失责任制.海商法第50条开宗明义:“除依照本章规定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外”,这一规定是《汉堡规则》所没有的.当然,第50条也没有《汉堡规则》中“或者没有这种约定时,未在按照具体情况对一个勤勉的承运人所能合理要求的时间内……”这种规定.此外还有一个区别,《汉堡规则》规定承运人对迟延交付的赔偿限额为运费的2.5倍,而海商法规定的是以运费为限.

    1996年07期 32-3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34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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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延迟运到的认定及其赔偿范围

    萧言金

    <正>我国海商法第50条第一款规定:“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的,为迟延交付.”《汉堡规则》第5条第二款规定:“如果货物未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或者在没有这种约定时,未在按照具体情况对一个勤勉的承运人所能合理要求的时间内,在海上契约规定的卸货港交付,便是迟延交付”.从形式上看,海商法关于迟延交付的规定与《汉堡规则》相似,但实际上是有区别的.汉堡规则第5条第1款,实行的是推定过失责任制,而海商法实行不完全过失责任制.海商法第50条开宗明义:“除依照本章规定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外”,这一规定是《汉堡规则》所没有的.当然,第50条也没有《汉堡规则》中“或者没有这种约定时,未在按照具体情况对一个勤勉的承运人所能合理要求的时间内……”这种规定.此外还有一个区别,《汉堡规则》规定承运人对迟延交付的赔偿限额为运费的2.5倍,而海商法规定的是以运费为限.

    1996年07期 34-3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34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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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一起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的分析

    王以安,刘慎辉

    徐州有色金属合金厂经过两年多的时间和百余次的反复实验,投入了相当的资金研制出再生铅精炼技术,该技术为企业带来了可观的经济效益.然而,就在该厂产品形势看好,供不应求的情况下,完成研制再生铅精炼技术的主要人员之一却不辞而别,随后徐州合金厂的境遇每况愈下,原因何在呢?欲知详情请看本刊“案例分析”栏目的《对一起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的分析》

    1996年07期 38-39+43+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96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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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湾强制执行法中的第三人异议之诉

    黄金龙

    <正>执行难和执行乱是当前我国执行工作中人们普遍关心的两大问题.执行难主要表现为执行机关在执行过程中遇到各种阻力,其后果是法律文书中债权人的权利难以实现.执行乱表现为执行机关和执行人员在执行中实施违法或不正当行为,其后果是侵害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执行乱的现象已日益引起人们的注意.目前大量发生且迫切需要解决的是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问题.对于执行中可能错误执行第三人财产的情况,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9条专条规定了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处理,但这一条规定的比较含糊、概括,实践中也不受重视.尤其是它没有给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以发动某种诉讼程序的权利,各地法院在适用其解决问题时并无统一的做法,由此导致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保护.因此我们有必要学习了解境外各地的法律规定和实务,以便从中得到启示或吸取对我们有益的东西.

    1996年07期 40-4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27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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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一起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的分析

    王以安,刘慎辉

    徐州有色金属合金厂经过两年多的时间和百余次的反复实验,投入了相当的资金研制出再生铅精炼技术,该技术为企业带来了可观的经济效益.然而,就在该厂产品形势看好,供不应求的情况下,完成研制再生铅精炼技术的主要人员之一却不辞而别,随后徐州合金厂的境遇每况愈下,原因何在呢?欲知详情请看本刊“案例分析”栏目的《对一起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的分析》

    1996年07期 40-41+45-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96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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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湾强制执行法中的第三人异议之诉

    黄金龙

    <正>执行难和执行乱是当前我国执行工作中人们普遍关心的两大问题.执行难主要表现为执行机关在执行过程中遇到各种阻力,其后果是法律文书中债权人的权利难以实现.执行乱表现为执行机关和执行人员在执行中实施违法或不正当行为,其后果是侵害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执行乱的现象已日益引起人们的注意.目前大量发生且迫切需要解决的是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问题.对于执行中可能错误执行第三人财产的情况,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9条专条规定了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处理,但这一条规定的比较含糊、概括,实践中也不受重视.尤其是它没有给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以发动某种诉讼程序的权利,各地法院在适用其解决问题时并无统一的做法,由此导致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保护.因此我们有必要学习了解境外各地的法律规定和实务,以便从中得到启示或吸取对我们有益的东西.

    1996年07期 42-4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27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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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峡两岸商标权法律保护比较

    高子才

    <正>商标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它集中体现了企业的科技管理水平和信誉,是现代社会中消费者最重要的购物向导,众多的企业早已把商标看成自己宝贵的无形财富和参与市场竞争的有利武器.然而,由于商标属于智慧财产,具有抽象性和公开性的特点,极易为他人剽窃、仿冒、影射掠夺,从而发生侵权损害.为此,世界各国(或地区)均将商标权作为知识产权之一,建立起相应的法律制度,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保护商标权人的权利,调整人们的商标行为,保护正当竞争,维护厂商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止侵权行为.我国大陆与台湾也不例外.

    1996年07期 44-4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57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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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峡两岸商标权法律保护比较

    高子才

    <正>商标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它集中体现了企业的科技管理水平和信誉,是现代社会中消费者最重要的购物向导,众多的企业早已把商标看成自己宝贵的无形财富和参与市场竞争的有利武器.然而,由于商标属于智慧财产,具有抽象性和公开性的特点,极易为他人剽窃、仿冒、影射掠夺,从而发生侵权损害.为此,世界各国(或地区)均将商标权作为知识产权之一,建立起相应的法律制度,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保护商标权人的权利,调整人们的商标行为,保护正当竞争,维护厂商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止侵权行为.我国大陆与台湾也不例外.

    1996年07期 46-4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57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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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正>你院黑高法〔1996〕16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本院曾于1994年3月12日以法函〔1994〕10号复函你院:经济合同法及其有关条例中规定的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应按逾期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三计算.该复涵内容与实际情况现已不相适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4〕253号通知印发的修订后的《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和《异地托收承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有关规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逾期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但本批复下发前发生的逾期付款行为,其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则仍应按照本院〔1994〕10号复函处理.

    1996年07期 4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56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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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

    <正>你院《关于有委托贷款协议的借款合同如何确定诉主体问题的请示》(川高法〔1995〕19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在履行委托贷款协议过程中,由于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而发生纠纷的,贷款人(受托人)可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贷款人坚持不起诉的,委托人可以委托贷款协议的受托人为被告、以借款人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996年07期 4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56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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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

    <正>你院《关于有委托贷款协议的借款合同如何确定诉主体问题的请示》(川高法〔1995〕19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在履行委托贷款协议过程中,由于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而发生纠纷的,贷款人(受托人)可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贷款人坚持不起诉的,委托人可以委托贷款协议的受托人为被告、以借款人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996年07期 4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56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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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正>你院黑高法〔1996〕16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本院曾于1994年3月12日以法函〔1994〕10号复函你院:经济合同法及其有关条例中规定的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应按逾期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三计算.该复涵内容与实际情况现已不相适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4〕253号通知印发的修订后的《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和《异地托收承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有关规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逾期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但本批复下发前发生的逾期付款行为,其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则仍应按照本院〔1994〕10号复函处理.

    1996年07期 4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56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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