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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作为公司法中较为成熟的制度,对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人格否认制度在破产程序中如何适用,是破产审判实践中亟需解决的难题。对于公司经营过程中存在注册资本显著不足,不公平交易及欺诈性行为,应当适用破产法相关法律制度予以调整。当公司股东与公司财产高度混同时,应当区分股东属于法人还是自然人,适用关联企业实质性合并破产和追加自然人股东程序处理,从而将股东的财产纳入破产财产用以清偿破产债务。
破产和解程序语境下的债转股,兼具私法上的意思自治与司法上的程序确认,在理论和实践均有较大的挑战。本文以我国债转股的理念与规范为分析基础,通过浙江庆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七公司合并破产清算转和解案中的债转股之实例样本,从企业存续价值、债权结构、股权定价、出资人权益调整及转股比例、整体清偿方案、税务风险等方面,阐述在破产和解程序语境下债转股的可行性及司法审查的范围与标准,以期助益于债转股的破产实践。
浙江直立汽配破产重整案是一个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完成破产企业磐涅重生、化解金融风险、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的典型创新案列。本案创新工作方法,注重"八大机制"有效推进破产重整,充分发挥政府协调支持作用,强化法院的监督引导功能,规范管理人角色定位,运用好债权人会议等等做法,形成地方政府、法院、管理人等主体在重整过程中明确各自职能定位,建立各司其职、共同推进重整的良好机制。本文通过浙江直立汽配破产重整这一范例,破产重整推进须要调动各方积极性、维护各方利益保护的创新路径和机制,提出法院的主导作用,管理人的执行作用以及政府的支持助推作用对案件处理的重要意义。
在我国,法律的发展主要是由立法机关通过立法活动而完成的,法院的个案司法裁判对此难以发挥很大的作用。在社会变迁过程中,由于立法活动的各种限制,法院面临着发展法律规则的巨大压力。由于政治体制、司法传统等区别,美国法院通过判例制度、违宪审查等机制发展法律的实践并不能完全适用于我国。当下,除了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的制度以保障合宪性、完善案例指导制度、提出法律解释议案等外,松动立法法对法院法律解释权的限制、建立和完善法院参与合宪性审查的机制等,也都是发挥司法个案推动法律发展功能的重要路径。
"同案同判"是我国司法公正的重要要求,是法律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法律行业是一项传统的行业,而审判工作是依靠法官个人素质和经验进行分析判断的过程。随着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的兴起,传统的法律行业也毫无意外受到冲击,并逐步变被动为主动。大数据技术介入司法领域为实现"同案同判"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支持,集存储、整合、分析、决策于一体。针对大数据在司法审判中面临的适用困境,可以采取保证数据的公开性和共享性、提高技术水平、完善技术使用规范、综合考量法外因素以及保证算法透明性和合理性的系列措施。
对在河道滩地违法建设的行为,有多部法律予以规范。选择适用不同法律,不仅影响对相对人的处理结果,也影响行政强制执行。应然上,法官应结合司法审查标准按照法律适用规则选择适用法律;但实然上,法官倾向选择适用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的法律。由此产生行政非诉执行审查标准的理解与运用的问题。为确保依法执行和准确适用法律,可以考虑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一是确立多元的审查标准;二是最高人民法院以指导性案例加强对下指导;三是全国人大授权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裁执分离"试点改革先行先试。
基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公益属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在保障被告程序权利的前提下,在合理限度内依职权行使释明权,防止因原告诉讼能力欠缺或不作为导致环境公共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为减少繁琐的鉴定环节,保障权利及时得到救济,法院可以通过类比等方式酌定相关费用。如类比污染因素的种类、浓度、污染区域的特性以及恢复的难易程度等属性相似或者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则类比属性更为严苛的污染事件中鉴定结论直接计算出案涉污染行为的损害赔偿数额及修复费用等;亦可综合污染行为的持续时间、污染情节的轻重以及污染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违法所得等因素迳行酌定生态环境修复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费。
"套路贷"与"高利贷"等民间借贷的区分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问题。把握"套路贷"的本质特征,实现精准打击是司法机关的任务。本文立足浙江刑事司法实际,通过调研,从司法实践中总结归纳界定"套路贷"概念,揭示"套路贷"本质,厘清与民间借贷的界限,挖掘"套路贷"中"套路"表现,指出套路的发展变化趋势,提示依法打击"套路贷"应该注意的问题,提出防范"套路贷"的措施。
民事诉讼释明制度在具体适用中缺乏统一标准,导致司法实践效果不尽人意,无法充分发挥释明制度设计的价值,此种情况亟待解决。本文首先通过案例引入民事诉讼中法官释明存在的问题,再以裁判文书网公布的200份裁判文书为分析样本,发现民事诉讼法官释明存在的共性问题,最后通过厘清释明之概念、划分释明边界、尝试设定释明方式及后果的方式,寻求解决方案。
法学专业领域划分不应成为法学理论创新的障碍。人格混同理论所要解决的问题并不仅仅发生于商事领域,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它也逐渐出现在劳动争议领域中。人格混同理论在劳动争议中的适用不仅是正当的、必要的,而且也是可行的。这不仅有助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激发劳动者工匠精神;还有助于打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破除"劣币驱逐良币"的逆淘汰机制。当然,在适用的过程中,应当结合劳动争议案件特点,从适用的人员类型、诉的类型以及案件类型进行规范化的深入研究,从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用人单位规范经营,不断提升法治水平。
由于"多米诺骨牌效应"(Domino Effect)和"挤兑效应"(Bank Run),商业银行相比普通企业聚集了更多风险。从1997年的海南发展银行市场退出到2019年包商银行被接管,诸多案例说明我国的商业银行风险从未消失,作为风险集中处置的商业银行市场退出也呼唤更为均衡的效率观和对各方权益的充分保护。但通过对相关案例的分析可见,司法权在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退出中呈现全面收缩的状态,该状态导致"弱司法、强行政"的权力格局,监管权缺乏有效制约,其背后的原因是恪守中立性的司法权缺乏对监管权进行制约的理论支撑,同时当前司法裁判在体认金融风险中也存在着诸多不足。本文通过案例分析和对当前金融司法裁判的检视,提出以公共政策法院为范式,构建商业银行市场退出中司法权与监管权均衡运行的具体路径,进而发挥司法权在预防和处置金融风险中的重要作用。
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强拆案件纷繁复杂,事关经济发展、城市建设和民生保障,逐渐成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的重点和难点。如何审理好此类案件,是体现司法为民、服务民生的应有之义,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的重要内容。本文从依法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角度着眼,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拆诉讼的典型案例和裁判理念,梳理强拆案件中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让被拆迁人和行政机关清楚知晓"怎么诉?""谁拆的?""怎么拆?""拆错了,怎么赔?"等问题,以此建立相应的逻辑架构和审查标准,回应司法实践之需。
中国传统司法常常被描述为实质非理性的"卡迪司法",认为中国传统司法制度超越形式要求而追求实质化的处理结果,充满不确定性与非理性因素。然而,以发生在清末的两江总督马新贻遇刺一案为例,可以看出在清代刑事司法实践中,即使是这样一起皇权干涉程度如此之深的政治性案件,其审理过程也贯穿了法律理性思维,以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的统一为目标。以"卡迪司法"来概括中国传统司法的特征是片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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