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研究:司法科技在审判领域里的应用问题探讨

  • 司法科技的协调与整合

    郑戈;

    与金融科技(FinTech)改变了金融业的实际运行状态一样,法律科技(LawTech或Legal Tech)乃至更广泛意义上的政府科技(Gov Tech)正在深刻地改变着司法程序的运转机制。在建设智慧法院的过程中,我国法院系统积极应用人工智能、区块链和大数据分析技术来提升法院的办案效率、公正水平和便民程度。但这些基本属性和应用场景迥异的信息技术在司法场域如何避免相互冲突是一个尚未得到充分重视和讨论的问题。本文旨在描述这些技术应用于法院工作时的各自优势、比较它们的不同应用场景,并分析它们可能产生冲突的情形,最后提出一种协调技术冲突,打造更具系统性和整合性的司法技术的方案。

    2020年01期 No.442 3-1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3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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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司法科技的协调与整合

    郑戈;

    与金融科技(FinTech)改变了金融业的实际运行状态一样,法律科技(LawTech或Legal Tech)乃至更广泛意义上的政府科技(Gov Tech)正在深刻地改变着司法程序的运转机制。在建设智慧法院的过程中,我国法院系统积极应用人工智能、区块链和大数据分析技术来提升法院的办案效率、公正水平和便民程度。但这些基本属性和应用场景迥异的信息技术在司法场域如何避免相互冲突是一个尚未得到充分重视和讨论的问题。本文旨在描述这些技术应用于法院工作时的各自优势、比较它们的不同应用场景,并分析它们可能产生冲突的情形,最后提出一种协调技术冲突,打造更具系统性和整合性的司法技术的方案。

    2020年01期 5-1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3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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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区块链与法院工作创新——构建数据共享的司法信用体系

    杨东;徐信予;

    数据作为司法审判中语音识别、区块链存证、人工智能等辅助技术发展的"原材料",也是全流程在线审理机制建设的核心要素。而区块链技术的去中介、分布式、防篡改等特点给数据的利用方式、价值体现提供了新的选择,特别是区块链存证的广泛应用,从根本上使数据脱离了纸质文本的"形式束缚"与第三方中介的"效力依附",为重构数字经济时代的信任模式打下了坚实基础。数据的顺畅流动是走向信用司法体系的应有之义,但囿于数据流动的制度成本大且激励不足而存在"数据滞流"现象,需要区块链技术和"共票"机制在司法机构之间构建对等的平台和有效激励机制,构建属于数字经济时代的司法信用体系。

    2020年01期 No.442 12-2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524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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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区块链与法院工作创新——构建数据共享的司法信用体系

    杨东;徐信予;

    数据作为司法审判中语音识别、区块链存证、人工智能等辅助技术发展的"原材料",也是全流程在线审理机制建设的核心要素。而区块链技术的去中介、分布式、防篡改等特点给数据的利用方式、价值体现提供了新的选择,特别是区块链存证的广泛应用,从根本上使数据脱离了纸质文本的"形式束缚"与第三方中介的"效力依附",为重构数字经济时代的信任模式打下了坚实基础。数据的顺畅流动是走向信用司法体系的应有之义,但囿于数据流动的制度成本大且激励不足而存在"数据滞流"现象,需要区块链技术和"共票"机制在司法机构之间构建对等的平台和有效激励机制,构建属于数字经济时代的司法信用体系。

    2020年01期 14-2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524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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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运用区块链推进智慧法院建设研究

    孙占利;

    区块链被认为是重塑世界的新技术,我国已经将区块链列为国家战略的组成部分。智慧法院是兼具网络化、阳光化、智能化特点的人民法院信息化体系,私有链、联盟链、公有链各有其特点,宜选择与之相应的场景应用于建设全国统一的全流程、一体化的智慧法院体系,联合其他司法机关打造以审判为中心的全流程、一体化司法区块链体系,积极探索建设国际司法合作区块链体系,充分发挥区块链的分布式账本、智能合约及其产生的数据的可溯源和不可变性、信息对称和信息透明、技术信用、自动处理等独特功能,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能及提升司法公信力。

    2020年01期 No.442 23-3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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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运用区块链推进智慧法院建设研究

    孙占利;

    区块链被认为是重塑世界的新技术,我国已经将区块链列为国家战略的组成部分。智慧法院是兼具网络化、阳光化、智能化特点的人民法院信息化体系,私有链、联盟链、公有链各有其特点,宜选择与之相应的场景应用于建设全国统一的全流程、一体化的智慧法院体系,联合其他司法机关打造以审判为中心的全流程、一体化司法区块链体系,积极探索建设国际司法合作区块链体系,充分发挥区块链的分布式账本、智能合约及其产生的数据的可溯源和不可变性、信息对称和信息透明、技术信用、自动处理等独特功能,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能及提升司法公信力。

    2020年01期 25-3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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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 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的若干重要制度创新

    黄永维;梁凤云;杨科雄;

    行政协议司法解释是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胜利召开后,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又一部重要司法解释,它对行政协议诉讼制度进行了专门规定,全文共29条,从8个方面实现了重大制度创新。它的出台和实施必将为进一步推进诚信政府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推进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进一步强化产权保护,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保障。

    2020年01期 No.442 32-3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8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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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的若干重要制度创新

    黄永维;梁凤云;杨科雄;

    行政协议司法解释是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胜利召开后,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又一部重要司法解释,它对行政协议诉讼制度进行了专门规定,全文共29条,从8个方面实现了重大制度创新。它的出台和实施必将为进一步推进诚信政府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推进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进一步强化产权保护,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保障。

    2020年01期 34-3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8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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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先予仲裁”引发的仲裁问题与执行监督规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释评

    刘少阳;戴宇鑫;

    "先予仲裁"并非我国实证法上的概念或者制度,而是一些仲裁机构和网贷公司的个别实践,具有无纠纷仲裁、程序权利缺位和申请执行失范等特征。"先予仲裁"不符合《仲裁法》对于仲裁对象、仲裁程序等事项的规定,不符合金融监管的要求,不具备合法性、合理性与合规性,应当予以规制。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1日颁布实施的《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申请执行仲裁机构在纠纷发生前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的,因执行依据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申请。同时,《批复》还规定了应当认定为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两种情形,有利于统一仲裁司法审查尺度,促进仲裁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2020年01期 No.442 38-4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78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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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先予仲裁”引发的仲裁问题与执行监督规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释评

    刘少阳;戴宇鑫;

    "先予仲裁"并非我国实证法上的概念或者制度,而是一些仲裁机构和网贷公司的个别实践,具有无纠纷仲裁、程序权利缺位和申请执行失范等特征。"先予仲裁"不符合《仲裁法》对于仲裁对象、仲裁程序等事项的规定,不符合金融监管的要求,不具备合法性、合理性与合规性,应当予以规制。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1日颁布实施的《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申请执行仲裁机构在纠纷发生前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的,因执行依据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申请。同时,《批复》还规定了应当认定为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两种情形,有利于统一仲裁司法审查尺度,促进仲裁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2020年01期 40-5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78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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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何谓“有理由相信”——对《民法总则》第172条的评析

    葛文;

    对《民法总则》第172条规定的"有理由相信"的理解,仅仅从单方面、个人的、主观的立场出发,来考虑相对人是否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行为人是否具有代理权的问题是不够的,不成立的。是否有理由,是法官在诉讼中的判断,并非是相对人认为其有理由,而是法官认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这种有理由的判断,不仅是诉讼程序上对双方当事人主张、陈述、抗辩、举证、质证、辩论的判断,而更是一种在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与之实施的法律行为符合实体法规范上规定要素的判断结果。有理由相信是考虑法律行为双方的利害关系以及相关各方面的事项之后,依据社会一般观念应当认为是妥当的理由。本文认为应该从社会的、客观的立场出发,全面分析考察各方面事项,判断相对人是否有理由相信。

    2020年01期 No.442 50-5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7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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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何谓“有理由相信”——对《民法总则》第172条的评析

    葛文;

    对《民法总则》第172条规定的"有理由相信"的理解,仅仅从单方面、个人的、主观的立场出发,来考虑相对人是否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行为人是否具有代理权的问题是不够的,不成立的。是否有理由,是法官在诉讼中的判断,并非是相对人认为其有理由,而是法官认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这种有理由的判断,不仅是诉讼程序上对双方当事人主张、陈述、抗辩、举证、质证、辩论的判断,而更是一种在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与之实施的法律行为符合实体法规范上规定要素的判断结果。有理由相信是考虑法律行为双方的利害关系以及相关各方面的事项之后,依据社会一般观念应当认为是妥当的理由。本文认为应该从社会的、客观的立场出发,全面分析考察各方面事项,判断相对人是否有理由相信。

    2020年01期 52-6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7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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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民交叉案件的范围、类型及处理原则

    黄祥青;

    从因果视角切入,刑民交叉案件可分为"一因多果""多因一果"与"因犯罪而继发民事诉讼"三种类型。从保护法益立场审视,"一因多果"类案件可分别提起刑民两种诉讼,有针对性地一并实施权利救济;对于"多因一果"类案件,因只涉及一个侵权损害结果,运用刑民诉讼两种救济手段应有主次之分,共同达成填平效果。对于"因犯罪而继发民事诉讼"类案件,因犯罪行为只构成民事追责的启动因素,与民事责任程度关联度不大,民事诉讼可先行或一并进行。刑民诉讼既然关联,应当防止各自为阵,切忌冲突评价。

    2020年01期 No.442 59-6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3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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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民交叉案件的范围、类型及处理原则

    黄祥青;

    从因果视角切入,刑民交叉案件可分为"一因多果""多因一果"与"因犯罪而继发民事诉讼"三种类型。从保护法益立场审视,"一因多果"类案件可分别提起刑民两种诉讼,有针对性地一并实施权利救济;对于"多因一果"类案件,因只涉及一个侵权损害结果,运用刑民诉讼两种救济手段应有主次之分,共同达成填平效果。对于"因犯罪而继发民事诉讼"类案件,因犯罪行为只构成民事追责的启动因素,与民事责任程度关联度不大,民事诉讼可先行或一并进行。刑民诉讼既然关联,应当防止各自为阵,切忌冲突评价。

    2020年01期 61-6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3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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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刍议“截贿”及其对贿赂犯罪的影响

    罗开卷;

    "截贿"不同于"骗贿",可分为"多要少给"型、"多收少给"型和"收了未给"型三种类型。"多要少给"型截贿可构成诈骗罪,"多收少给"型和"收了未给"型截贿可构成诈骗罪、侵占罪亦可无罪。截贿影响受贿的数额及受贿罪的成立,影响行贿的既未遂但不影响行贿的数额。受托转交贿赂款或者索取贿赂行为构成行(受)贿犯罪的共犯或者介绍贿赂罪,同时截贿行为构成诈骗罪或者侵占罪的,需数罪并罚。托人办事情形下如所涉钱款不限于行贿款,受托人将行贿后的剩余钱款占为己有的行为,既不是骗贿也不是截贿,可构成行贿罪的共犯。截贿所涉财物属于赃款赃物,应当追缴没收。

    2020年01期 No.442 66-7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8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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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刍议“截贿”及其对贿赂犯罪的影响

    罗开卷;

    "截贿"不同于"骗贿",可分为"多要少给"型、"多收少给"型和"收了未给"型三种类型。"多要少给"型截贿可构成诈骗罪,"多收少给"型和"收了未给"型截贿可构成诈骗罪、侵占罪亦可无罪。截贿影响受贿的数额及受贿罪的成立,影响行贿的既未遂但不影响行贿的数额。受托转交贿赂款或者索取贿赂行为构成行(受)贿犯罪的共犯或者介绍贿赂罪,同时截贿行为构成诈骗罪或者侵占罪的,需数罪并罚。托人办事情形下如所涉钱款不限于行贿款,受托人将行贿后的剩余钱款占为己有的行为,既不是骗贿也不是截贿,可构成行贿罪的共犯。截贿所涉财物属于赃款赃物,应当追缴没收。

    2020年01期 68-7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8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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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坛

  • 推动公司法现代化,优化营商法律环境

    刘俊海;

    先进的制度设计就是生产力。建议废止有限责任公司制度,推动公司组织形式的统一化与弹性化。建议导入单层课税的特殊有限责任公司制度,促进中小微公司茁壮成长。建议扭转公司治理中有名无实的现象,建议尊重公司自治,鼓励公司章程个性化设计,引进商业判断规则,弘扬企业家精神。建议弘扬股权文化,加强股东权益保护,将前小股东保护纳入公司法。既要促进公司资本制度弹性化,也要更加注重维护交易安全。建议明确对赌条款的效力。建议提高公司登记制度透明度,增强公司登记信息的公示公信效力。建议规定公司章程属于公司登记事项,并应记载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议完善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质押制度。建议专章规定公司集团制度,重点破解一仆难侍两主的道德与法律困境,建立法人董事制度,明确股权间接转让中的优先购买权规则以及预防母公司被揭开公司面纱的法律风险。

    2020年01期 No.442 75-8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6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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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推动公司法现代化,优化营商法律环境

    刘俊海;

    先进的制度设计就是生产力。建议废止有限责任公司制度,推动公司组织形式的统一化与弹性化。建议导入单层课税的特殊有限责任公司制度,促进中小微公司茁壮成长。建议扭转公司治理中有名无实的现象,建议尊重公司自治,鼓励公司章程个性化设计,引进商业判断规则,弘扬企业家精神。建议弘扬股权文化,加强股东权益保护,将前小股东保护纳入公司法。既要促进公司资本制度弹性化,也要更加注重维护交易安全。建议明确对赌条款的效力。建议提高公司登记制度透明度,增强公司登记信息的公示公信效力。建议规定公司章程属于公司登记事项,并应记载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议完善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质押制度。建议专章规定公司集团制度,重点破解一仆难侍两主的道德与法律困境,建立法人董事制度,明确股权间接转让中的优先购买权规则以及预防母公司被揭开公司面纱的法律风险。

    2020年01期 77-9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6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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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公司法修改的几点思考

    邹海林;

    民法典后,公司法修改将成为我国完善市场经济法治的重大立法活动。公司法为民法总则利用抽取公因式立法技术完善法人制度的样本,更被当作民法典(民法总则)的特别法。以民事权利的保护为中心,民法总则在制度逻辑和结构上进行了体系化创新表达,有效打开了公司法修改的空间。公司法规范被民法总则大量"收编"的事实,使得公司法总则被拆解,公司法中的相同或者类似规范被替代,促使我们必须思考公司法的结构和制度体系的重构。围绕民法总则,公司法修改应当转变观念,以公司法的组织体法本位回归为立足点,以私法自治作为公司法的规范文本取舍的价值判断工具,以公司法人地位、公司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权利保护为中心,将公司法打造成一部极具包容性和开放性的公司法。

    2020年01期 No.442 89-10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4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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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公司法修改的几点思考

    邹海林;

    民法典后,公司法修改将成为我国完善市场经济法治的重大立法活动。公司法为民法总则利用抽取公因式立法技术完善法人制度的样本,更被当作民法典(民法总则)的特别法。以民事权利的保护为中心,民法总则在制度逻辑和结构上进行了体系化创新表达,有效打开了公司法修改的空间。公司法规范被民法总则大量"收编"的事实,使得公司法总则被拆解,公司法中的相同或者类似规范被替代,促使我们必须思考公司法的结构和制度体系的重构。围绕民法总则,公司法修改应当转变观念,以公司法的组织体法本位回归为立足点,以私法自治作为公司法的规范文本取舍的价值判断工具,以公司法人地位、公司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权利保护为中心,将公司法打造成一部极具包容性和开放性的公司法。

    2020年01期 91-10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4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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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一体化视野下网络商业谣言的法律规制——以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为例

    卢建平;司冰岩;

    网络商业谣言大行其道,已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威胁企业生存和发展,迫切需要刑法进行有效规制。以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为例,目前刑法治理过程中存在诸多弊端,如立法粗疏,司法实践中相关案件很少;刑法与前置法难以衔接;罪量标准适用不统一等。对此,应树立刑事一体化思想,严密刑事立法和完善司法,同时完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之前置条款的规定。

    2020年01期 No.442 102-11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6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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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一体化视野下网络商业谣言的法律规制——以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为例

    卢建平;司冰岩;

    网络商业谣言大行其道,已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威胁企业生存和发展,迫切需要刑法进行有效规制。以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为例,目前刑法治理过程中存在诸多弊端,如立法粗疏,司法实践中相关案件很少;刑法与前置法难以衔接;罪量标准适用不统一等。对此,应树立刑事一体化思想,严密刑事立法和完善司法,同时完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之前置条款的规定。

    2020年01期 104-11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6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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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诈骗类犯罪因果关系认定研究

    原静;谭劲松;

    本文从司法经验出发,遵循立法者对诈骗类犯罪的法益保护设计,对因果关系的认定过程进行分析,以抽象出不同形式诈骗犯罪的不同因果关系链条类型。强调一般法益保护视角下,刑法意义上的诈骗行为是主观意识和客观行为的统一,确定行为性质时应统一考察行为的客观外在表现和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在特殊法益保护视角下,还须加入刑法所侧重保护而行为所侵害的法益因素,综合考察基本行为、手段行为各自与结果间的联系。

    2020年01期 No.442 114-12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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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诈骗类犯罪因果关系认定研究

    原静;谭劲松;

    本文从司法经验出发,遵循立法者对诈骗类犯罪的法益保护设计,对因果关系的认定过程进行分析,以抽象出不同形式诈骗犯罪的不同因果关系链条类型。强调一般法益保护视角下,刑法意义上的诈骗行为是主观意识和客观行为的统一,确定行为性质时应统一考察行为的客观外在表现和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在特殊法益保护视角下,还须加入刑法所侧重保护而行为所侵害的法益因素,综合考察基本行为、手段行为各自与结果间的联系。

    2020年01期 116-12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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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移管被判刑人合作中的刑罚转换

    敖博;

    移管被判刑人合作涉及条约履行与国内刑事法律的衔接,具有一定的复杂性,而其中的刑罚转换问题由于直接关乎国家主权及被判刑人权利,无疑更为重要。刑罚转换应坚持互相尊重国家主权原则、双重犯罪原则、有利于被判刑人原则,并在三项原则的统摄下准确把握"二分法"的实体性规则和关于刑罚转换裁定的程序性规则。此外,要妥善解决国际条约与国内刑事法冲突,数罪并罚以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可能涉及的刑法问题。

    2020年01期 No.442 126-13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86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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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移管被判刑人合作中的刑罚转换

    敖博;

    移管被判刑人合作涉及条约履行与国内刑事法律的衔接,具有一定的复杂性,而其中的刑罚转换问题由于直接关乎国家主权及被判刑人权利,无疑更为重要。刑罚转换应坚持互相尊重国家主权原则、双重犯罪原则、有利于被判刑人原则,并在三项原则的统摄下准确把握"二分法"的实体性规则和关于刑罚转换裁定的程序性规则。此外,要妥善解决国际条约与国内刑事法冲突,数罪并罚以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可能涉及的刑法问题。

    2020年01期 128-13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86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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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行政指导型垄断适用行政复议初探

    蒋蔚;

    行政指导存在诱发垄断发生的风险,行政指导型垄断具备自身的特点;行政指导应当纳入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有必要通过行政复议程序对行政指导型垄断的受害者提供救济,并明确行政复议申请人、复议申请期限、复议审查标准等相关问题。

    2020年01期 No.442 138-14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3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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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行政指导型垄断适用行政复议初探

    蒋蔚;

    行政指导存在诱发垄断发生的风险,行政指导型垄断具备自身的特点;行政指导应当纳入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有必要通过行政复议程序对行政指导型垄断的受害者提供救济,并明确行政复议申请人、复议申请期限、复议审查标准等相关问题。

    2020年01期 140-15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3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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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事人恒定原则裁判样态研究——以当事人适格问题为中心

    唐静;

    当事人恒定原则是现代民事诉讼理念下应对诉讼系属中发生实体变更的诉讼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9条确立了我国的当事人恒定原则并在司法实务中予以适用。该原则基于程序安定、诉讼经济和有效保障对方当事人利益,赋予诉讼中进行实体处分的当事人法定诉讼担当人地位而续行诉讼,但当事人适格地位的扩展不能与实体法相悖,不能突破债的相对性在债权请求权诉讼中发生系争物转移的情形下予以适用,同时应排除对善意取得人的适用。

    2020年01期 No.442 149-15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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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事人恒定原则裁判样态研究——以当事人适格问题为中心

    唐静;

    当事人恒定原则是现代民事诉讼理念下应对诉讼系属中发生实体变更的诉讼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9条确立了我国的当事人恒定原则并在司法实务中予以适用。该原则基于程序安定、诉讼经济和有效保障对方当事人利益,赋予诉讼中进行实体处分的当事人法定诉讼担当人地位而续行诉讼,但当事人适格地位的扩展不能与实体法相悖,不能突破债的相对性在债权请求权诉讼中发生系争物转移的情形下予以适用,同时应排除对善意取得人的适用。

    2020年01期 151-16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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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全国法院第三十一届学术讨论会论文评选一等奖结果的公示

    <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主办,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出版社联合承办的全国法院系统第三十一届学术讨论会论文评选工作已阶段性结束。自2019年4月18日《关于征集全国法院系统第三十一届学术讨论会论文的通知》(法学(研)[2019] 1号)下发后,在各高级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和精心组织下,论文的征集工作进展顺利。截至2019年9月10日,组委会办公室共收到法院系统参评论文1729篇,法院系统外参评论文92篇。为确保评审水平和质量,组委会组成了由资深法官、法学教授等专家在内的"全国法院第三十一届学术讨论会论文评选委员会",实行匿名评审、一稿三评、独立评审、同行评审、同题(类)择优推荐制度,分14个小组对参评论文进行了认真评审。同时,为保证学术论文的评选质量,组委会办公室从文字复制的数量和性质两个方面综合

    2020年01期 No.442 159-16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63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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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全国法院第三十一届学术讨论会论文评选一等奖结果的公示

    <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主办,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出版社联合承办的全国法院系统第三十一届学术讨论会论文评选工作已阶段性结束。自2019年4月18日《关于征集全国法院系统第三十一届学术讨论会论文的通知》(法学(研)[2019] 1号)下发后,在各高级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和精心组织下,论文的征集工作进展顺利。截至2019年9月10日,组委会办公室共收到法院系统参评论文1729篇,法院系统外参评论文92篇。为确保评审水平和质量,组委会组成了由资深法官、法学教授等专家在内的"全国法院第三十一届学术讨论会论文评选委员会",实行匿名评审、一稿三评、独立评审、同行评审、同题(类)择优推荐制度,分14个小组对参评论文进行了认真评审。同时,为保证学术论文的评选质量,组委会办公室从文字复制的数量和性质两个方面综合

    2020年01期 161-16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63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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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法官学院2020年度新课程研发公告

    <正>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切实落实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会议和第七次全国法院教育培训工作会议部署要求,依据《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8-2022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2019-2023全国法院教育培训规划》,经国家法官学院党委研究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征集研发符合新时代人民法院教育培训工作新要求的新课程,公告内容如下。

    2020年01期 No.442 161-16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3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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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法官学院2020年度新课程研发公告

    <正>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切实落实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会议和第七次全国法院教育培训工作会议部署要求,依据《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8-2022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2019-2023全国法院教育培训规划》,经国家法官学院党委研究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征集研发符合新时代人民法院教育培训工作新要求的新课程,公告内容如下。

    2020年01期 163-16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3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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